(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月20日旁晚,刘某在该市六合路遇见杨某,得知杨某与被害人王某因账务产生分歧,遂主动提出帮忙。之后,刘某跟随杨某、冉某等人前往王某的住宅,在王某家3楼客厅,冉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抓扯。刘某见状,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王某左肩部刺一刀。另一被害人王某某用脚踢刘某时,也被刘某用匕首刺伤右脚小腿。随后,刘某趁人不备逃离现场,将匕首丢弃在本市六合路利何商务宾馆附近。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5月9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审理过程中刘某与王某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刘某当庭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及王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王某表示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刘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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