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2012年5月,唐某家的牛吃了曹某家的玉米苗,双方为补偿的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准备等玉米成熟时再协商解决。2012年10月8日,曹某问唐某牛吃玉米苗的事怎么解决,唐某对曹某不予理睬。同年10月9日7时许,曹某便自行到唐某家的责任地收玉米,唐某看见后与曹某发生抓扯,在相互殴打过程中曹某用拳头将唐某右手第五掌骨和左眼角打伤。经利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右手掌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曹某赔偿了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唐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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