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凌燕(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5****0042):
本院受理原告曹远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7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8年4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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