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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三百问(二)

时间: 2015-02-16 14:59 点击量: 5618

11、打法定继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您以及对方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人身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情况的材料,如房产证、银行存款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权人信息概况表等。

  12、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单据、误工证明等;

  ●侵权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终结书、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13、打民事官司,我需要向法院交多少钱?

  民事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表格计算收取: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元-10万元 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 2%+300元

  20万元-50万元 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 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 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 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7%+118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5%+41800元

  非财产案件

  案由 收费标准

  离婚 一般情况 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一般情况 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其他 80元

  (三)受理类

  14、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期间,可以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5、票据遗失,怎么到法院请求保护?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1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起诉谁?

  持票人可以起诉出票人和背书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7、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到法院诉讼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18、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没有顺序要求?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9、在诉讼中,被告死亡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0、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交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该问题的意见如下: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20.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