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司法便民 > 风险告知

利川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程序及风险告知书

时间: 2014-04-01 17:04 点击量: 57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法办发(2007)5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鄂高法(2009)1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程序及风险告知如下:

    一、未依法选择鉴定机构的风险

    法医、物证、声像类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须在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当事人如未选择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当事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风险

    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鉴定、评估机构,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依职权指定鉴定、评估机构:1.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检验案件;2.现有鉴定机构缺乏可选择余地的案件;3.双方当事人均书面请求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4.其他不适宜当事人协商选择或随机确定的案件。

    三、放弃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风险

    在鉴定、评估中,需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的,当事人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勘验的,视为放弃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评估费用的风险

    鉴定、评估费用在委托方主持下由当事人与接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自行协商,申请人应于鉴定机构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估费用交付鉴定、评估机构。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鉴定费用的,视为申请人放弃鉴定、评估权利,委托方将中止或终止委托。

    五、中止委托的风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对外委托工作期限的,应当中止委托:1.确因环境因素暂时不能进行鉴定、评估工作的;2.暂时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3.暂时无法获取必要资料的;4.其他情形导致对外委托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

    六、终止委托的风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对外委托:1.无法获取必要材料的;2.申请人不配合的;3.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的;4.其他情形致使委托事项无法或不必要进行的。

    七、未在期限内完成鉴定的风险

    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鉴定、评估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但应向本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办理延期手续。如未能在期限内完成鉴定、评估的,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有可能不被采信。

    八、补充鉴定、评估材料未经质证或审核的风险

    当事人认为鉴定、评估意见有遗漏可申请补充鉴定。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补充的材料须经法庭质证确认或主办法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鉴定、评估机构或个人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评估的依据。

    九、承担对己不利的鉴定、评估相关费用的风险

    当事各方依据过错责任大小有可能承担对己不利的鉴定、评估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费用。

    十、委托鉴定、评估意见可能不被采信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能对鉴定、评估意见不予采信:1.申请委托鉴定、评估事项不当的;2.委托鉴定、评估的意见不明确的;3.有新的证据证明委托鉴定、评估所使用的材料被人民法院确认为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4.其他情形。

    十一、为申请鉴定、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承担相关费用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当事人对鉴定、评估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人应当预付相关费用,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十二、鉴定、评估意见与申请人的预期不一致的风险

    鉴定、评估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得出的鉴定、评估意见属专业性意见,可能与申请人的申请意愿和预期不一致,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论。

    十三、鉴定、评估机构或鉴定人、评估人若存在过错,申请人只能向鉴定、评估机构索赔的风险

    人民法院与鉴定、评估机构系委托关系。委托鉴定、评估司法活动中,因鉴定、评估机构或者鉴定、评估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过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向相关鉴定、评估机构索赔:1.相关鉴定、评估人员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导致相关鉴定、评估意见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当事人未预付出庭人员相关费用的情形除外);2.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人员因严重不负责造成鉴定、评估材料损毁、灭失的;3. 鉴定、评估机构或鉴定、评估人员在受委托鉴定、评估时,正在办理资质年检等情况,当事人均同意该机构或人员仍进行鉴定、评估,但在出具鉴定、评估意见时未通过相应机构年检等情况而未取得相应资质,导致鉴定、评估意见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4.其他情形。

    申请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时,利川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利川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已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通知所有当事人实行(协商选择、随机选择、法院指定)的方式,选择由                         (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该机构自愿接受委托,利川市人民法院委托该机构作为本案的鉴定、评估机构。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受委托的鉴定机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