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艳(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9****686X):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成诉曾艳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56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思羽、刘馨语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 2019年11月7日9时3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谋道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6日
联系人: 陈青 联系电话: 0718-7581155
联系地址:谋道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