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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病救人虽是善举 无证行医也是违法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11-05 15:07 点击量: 2587

   

通讯员:李晖)所谓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治病救人本是一件善举,但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开办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其行为将构成无证行医,遭到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无证行医的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吴某自2011年11月10日以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中开展诊疗活动。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卫生局对其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将涉案证据进行登记保存。2012年5月4日给被执行人吴某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吴某未要求陈述和申辩。同年5月22日,利川市卫生局认定被吴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没收非法药品药械,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吴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利川市卫生局对被执行人吴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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