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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别任性,非法占用要判刑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4-03-11 10:04 点击量: 1796

祖国大地,随处有绿水青山。然而,现实生活中,少数人抱有“此树是我栽,此山我要开”的念头,存有非法占用林地的想法,一旦付诸行动,便已触犯法律。

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林某系某生态综合开发区药林场村民,因见村里公山土壤资源良好,便产生开垦林地种植黄连的想法。2018年至2021年间,林某同妻子私自开垦林地约4亩。2021年底至2022年底,林某又先后两次雇佣挖掘机开垦林地约4亩。

经勘测认定,2018年至2022年,林某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种植黄连,毁坏林地面积共计8.87亩,林地属性为自然保护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占用林地种植黄连,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林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法官提示】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我国严格限制林木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对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持严厉打击态度。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责令补种和处以罚款,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毁林一时易,树木十年难。切勿为了一时利益非法毁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唯有合理合法利用资源,才能代代共享“金山银山”之红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