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徐某系利川市忠路镇某村村民,2011年9月27日,罗某(另案处理)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将周某停放在利川市兴盛巷7号1楼的红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罗某将该车卖给徐某,徐某在明知是盗窃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用2000元的价格购得该车。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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