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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实现需要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时间: 2014-05-26 14:26 点击量: 816

正义虽然会迟到,但是它总是会来临,这是法律应当给予公众的最起码的信心。以刘汉、刘维等人为首的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覆灭,体现了党和政府打黑除恶、依法治国、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虽然该案仍有可能启动二审程序,其死刑判决也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但是一审判决所查明的犯罪事实已经能够初步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及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国家管理活动,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充分地说明了党和政府打黑除恶的决心,并进一步向社会证明,任何挑战法律尊严、权威,挑战社会正义,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公民权利必须得到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得到保护。没有任何行为能够阻碍中国迈向法治的进程。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6条同样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但是人们往往怀疑,刑法平等适用原则是否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法律之外是否存在着特权阶层。刘汉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显然应当使我们反思,这一组织如何能够生存发展多年?我们应当如何贯彻严打方针和“打早打小”的策略?但毫无疑问,对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查处,同最近对腐败官员的查处一样,都清晰地说明,任何人都不可能超越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不允许有逾越法律的特权和强权。虽然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伞”是否存在并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但众所周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就参与其中或者提供非法保护。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处往往阻力极大,无论是在侦查还是审判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各种阻挠或影响,刘汉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所以直到今天才能得到彻底清算,不能否认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行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本案中,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因涉该案而被查处也反映出这一案件的复杂性。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保护伞”的勾结,不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庇护,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对这样一个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的彻底查办,充分显示了国家加大反腐力度以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也充分说明我国依循司法途径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信念。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规定,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加以分析证明,认真审查具体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坚持法定标准,将该组织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定性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范。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准确量刑。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依法从严惩处,其承担责任的犯罪不限于自己组织、策划、指挥和实施的犯罪,而需要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对于确属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依法从严处罚。应当说,本案的量刑实现了这一目标。
  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其中也当然地包含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保障。只有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各项权利的庭审,才有可能被认为是一个正义实现的场所。本案中,法庭充分考虑了刘汉等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例如被告人不着囚服而身穿西服或者便装、不带械具等细节,就很恰当地反映了法院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关注。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提供了人性化条件,履行了诉讼关照义务。同时,法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审判长对被告人以及律师的质证、提问给予了足够的耐心和充分的理解和保障,整个庭审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告知并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充分行使举证、质证和辩护权利,被告人刘汉作了长达140多分钟的自行辩护。尤其是本案庭审中,多达20名证人出庭陈述,特别是被告人刘汉对关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质疑,提出当面对质请求时,司法机关为查明事实,经多方协调,确保证人出庭作证。这在类似案件中是极为罕见的,刘汉等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此也表示满意。这样的进步,表明庭审的公开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展示,而是为了实现正义的目标。我们期待并且相信这样一种进步不仅仅体现在本案的公开审理之中,也更为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典范,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加圆满地追求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彰显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本案庭审历时17天,出庭证人20名,49位辩护人为36名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这些数字充分表明审判机关的审慎态度和对辩护权的尊重。但是另一方面,这些数字加上本案指控罪名数量众多、犯罪事实复杂,都给本案的庭审控制增添了极大困难。必须指出的是,本案庭审法官以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高度负责、重视,更以高超的庭审控制技巧,使得整个公开庭审高效有序、理性平和。最近诸多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表明,建立在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前提之下的法官庭审技巧尤其对审判程序的把握、控制、调度能力,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是毋庸讳言,以往在类似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指控几乎就等于审判机关认定的事实,甚至只字不改。其主要原因固然是检察机关公诉事实的准确,但是也容易令人怀疑在大要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精神是否不足,而相互配合是否过分。值得重视的是,本案中,一审判决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有部分未予采纳,这样的结论应当可以打消类似顾虑。在这样一个大要案件中,以这样一种结论结束一审,一方面需要包括检察官、法官在内的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高度的专业理性和对法律高度负责的信念,另一方面则也更需要法官基于实现正义目的的勇气和实事求是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