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好,被从轻处罚。
张某系利川市柏杨坝镇龙山村10组村民。2012年12月15日16时许,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柏杨坝镇龙山村10组小地名“榨房”处,双方因修村级公路的石头归属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张某持扁担将张某某右脸打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赔偿了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张某某也对张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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