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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望诉王天举、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01-14 10:15 点击量: 676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天举 (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5****3930):

何  林 (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9****3419):

本院受理原告杨望诉被告王天举、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9)鄂28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及31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3162号判决确定:一、被告王天举、何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天举、何林承担。3162号之一裁定书确定:将原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案号“(2019)鄂2802民初3162号”中的3162错误,更正为3586。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9)鄂28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50元(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14日

 

 

联系人:滕志军电话:0718-729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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