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晖)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林业行政登记案件。
1984年,原利川县人民政府将某地一块林地分给了原告向某的父辈,并颁发了山林所有权证。后来为发展集体经济,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将向某的林地提归给村集体使用,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包括原告父辈在内的全体村民代表均签字同意,向某为此获得了一次性荒山补偿。2008年林改时,市政府依照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为其颁发了林权证,将已提归的山林确权登记给村委会,并对此进行了公示。向某一直未对登记地块提出异议。2012年,因该处山林上开挖公路、修建厂房、建造水池,原告认为市政府为村民委员会的颁证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利川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已将林地的使用权以有偿转让方式归还给村民委员会,并为此领取了一次性补偿款。村民委员会随后也一直在管理、使用该林地。市政府依据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为其颁发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驳回了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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