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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遇难伯伯代管钱财 起诉要求返还法院支持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0-21 18:42 点击量: 844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

    吴甲(刘某的前夫、吴乙的父亲)于2011年9月8日在某煤矿因发生事故遇难。2011年9月15日,在刘某等在场人的主持下,刘某与吴丙(吴乙的伯伯)就吴乙的55万元(抚恤金等)达成了一份保管协议,约定由刘某保管20万元,用于吴乙从2011年9月15日到2027年9月15日的开支。由吴丙保管35万元,等到吴乙18周岁时,由吴丙连本带息一起交给吴乙。吴丙在得到35万元保管标的后,以吴丙之名在某储蓄银行办理了人寿保险一份,投保金额为30万元。2012年3月5日,吴乙以日常开支需用钱且有5万元钱不知去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35万元现金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应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本案中,刘某作为吴乙的母亲,为吴乙的财产与吴丙所签的保管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按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因此,吴乙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要求吴丙返还35万元存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丙以保管合同中有明确的保管期限,应按保管期限给付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被告吴丙一次性归还原告吴乙人民币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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