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福露(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6****2151):
本院受理原告张炜诉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福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63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施工吊篮人工费及租金人民币59450元整,并自2015年8月1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支本金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 2019年12月26日10时3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谋道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24日
联系人: 刘亚 联系电话: 0718-7581155
联系地址:谋道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