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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要把好“三个关口”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4-05-29 10:58 点击量: 738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自2009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每年适用非监禁刑的人数与当年被判处刑罚人数的比例在逐年递增,通过社区矫正,绝大多数达到了改造的效果。

5月27日召开的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要求人民法院充分认识进一步全面推开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实施。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把好“三个关口”,积极作为。

一要把好准入关。从社区矫正对象来看,主要针对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和其他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服法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情形。这些罪犯能否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完全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人民法院应全面了解各方意见,对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有利于罪犯改造、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综合平衡,力争实现罪犯、社会、国家三方利益的最大化;做好罪犯进入社区前的法制教育工作,促使其遵纪守法、自愿接受矫正监管。

二要把好衔接关。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罪犯所居住的基层社区组织、被告人亲属、被害人及其亲属等衔接工作,让各方对罪犯接受社区矫正达成基本共识,将社区矫正责任衔接到位;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回访和帮教,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最大程度地促进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

三要把好监督关。要公开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方面各个环节的司法工作,便于群众了解与监督,增强透明度与公信力,同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审判权在社区矫正环节依法公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