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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款管理办法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2-10-20 10:00 点击量: 319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院执行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第一时间发放款项,保障执行工作高效、廉洁运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及省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案款,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法院管理的款项。

第三条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案款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对应的执行案款虚拟账号,执行人员发出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并通知被执行人直接向对应的执行案款账户交款,并告知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执行人员通过传统或网络扣划方式扣划执行到位金额,应当直接扣划到相应案件子账号中,所有司法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款也应直接汇入对应案件子账号,严禁传统扣划等相关措施继续使用总账户入账。

第五条严格按照“一案一账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非执行案款一律不得进入执行案款专户,严禁执行案款线下发放,实行执行案款专项管理,独立运转。

第六条执行大队,必须确立一名人员进行案款分配及不明款的处理。对于不明款,各大队必须建立相应台账,对不明款登记造册管理。不明案款台账,按年度管理,每年年底将相应台账交由财务室负责管理,交付时必须由庭室负责人签字确定后再交财务室管理。

第七条执行案款中,若出现缴款信息不全,无法确定该笔款项来源时,执行人员必须及时联系财务人员,在每周五十二点前弄清楚款项来源,及时认领到相应案件中。杜绝错认领、误认领、乱认领等相关情况的发生,若发现该情况出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案件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的核实及发放等工作,原则上从本办法通过时,不能再进行线下发放及无特殊事由选择延期发放,若确有特殊情况可以找负责领导签字确认后走线下发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报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延期发放执行款项: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原因导致执行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案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的发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案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案款提存: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需要提存执行案款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执行案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执行案款提存审批表统一适用省高院下发的模板,办理提存手续后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进行提存操作)。

第十条执行局应当确立专员对案款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提醒承办人及时认领、发放款项

(二)集中监测案款认领情况、不明案款甄别情况及超期案件发放情况,对每周五案款清零工作及超期案款未发放清零工作进行提醒或通报

(三)对承办人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提请的延期发放、提存发放等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执行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执行局、财务室、督察部门发现执行案款管理或资金情况异常,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发现有挪用、侵占、贪污执行案款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