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少年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三名被告人因抢劫罪被利川市检察院起诉到利川市人民法院。由于被告人吴某某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6月25日晚,王某与被告人牟某某、杨某、吴某某在城区一网吧上网时,由王某提出去抢钱。凌晨时分,四人在马路上寻找目标,见被害人单身一人路经该处,四人持匕首威胁被害人,抢走被害人1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后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主办:利川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2023 利川市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利川市胜利大道2号 邮编:445400 备案:鄂ICP备12010191号-1
联系我们:办 公 室: 0718-7281169 立案咨询:0718-7291169 0718-7290064 督察室:0718-7265770 传 真:0718-728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