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余某系利川市谋道镇兴隆村11组村民,2011年1月6日凌晨,李某伙同覃甲、覃乙、覃丙(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万州区万川大道147号楼下将向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给余某。余某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而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4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遂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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