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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摩托车 肇事获刑赔损失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08-15 10:09 点击量: 425

   

无证驾驶摩托车 肇事获刑赔损失

(通讯员 刘守柏)近日,利川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29588.36元。

2011年7月28日18时许,粟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QB85XX号两轮摩托车,从该市凉务乡车罗洞村二组往利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樱桃树路段左转弯时,与在318国道由东向西直行的胡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身体多处受伤。胡某受伤后,在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

经法医鉴定,胡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10级伤残。经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粟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粟某的犯罪行为给胡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但被害人胡某也有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可以减轻粟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胡某承担30%的责任,粟某承担70%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及《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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