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众赌博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范某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金某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刘某、范某、金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聚集在一起,每逢利川市团堡镇赶集的日子,采取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长期在团堡镇长槽村6组盛某和金某(均另案处理)家聚众赌博,非法获利。2012年5月25日,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参赌人员二十余人被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范某、金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范某、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刘某、范某、金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遂法院作了出前述判决。对在聚众赌博过程中,刘某、范某、金某分别非法获利的15000元、6300元、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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