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李英)刘甲等四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1万余元。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5、2013年10月16日至20日,刘甲、刘乙、吴某、李某四人先后在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覃某家中以打麻将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四人作为赌场老板,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服务,期间抽头渔利110100元。2013年10月22日至24日,刘甲、刘乙二人又在刘甲家中以上述方式招揽赌客赌博,李某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鉴于四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缴罚金;结合其犯罪情节,应认定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于是判决:一、刘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刘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利川市公安局扣押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1800元和刘甲、刘乙的赌资3600元,共计人民币125400元予以追缴和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刘甲的麻将机1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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