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民事案件

搅拌机绞断民工双腿致五级伤残 工地老板一审被判赔偿42万余元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5-01-27 10:16 点击量: 1846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黄忠富)精明能干的李老板开设混凝土搅拌工地七八年了,同乡老易一直跟随其做工,两人在长期相处中建立起了兄弟般的情谊。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老易在做工时发生事故失去了双腿,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而愤然将李老板告上法院,索要赔偿81万余元。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老板除已付12.5万余元外,另赔偿老易各项损失30万元。

2013年4月,老易到李老板在利川市谋道镇新开设的混凝土搅拌工地做工。5月22日上午,工头老刘安排新来的工人小刘操作搅拌机,同时安排未经正规培训但有搅拌机操作经历的老易对小刘进行辅导。不久搅拌机发生故障,老刘便吩咐老易和小刘将搅拌机的电机拆卸后送到修理店修理。老易在拆卸电机过程中,让小刘打开搅拌机的料斗升降开关,但小刘却误将搅拌开关打开,导致搅拌机叶片转动并将老易双小腿绞伤。

老易受伤后,李老板立即将其送医治疗。老易住院治疗122天,李老板支付了全部治疗费10万余元,并给了老易生活费2.4万元。老易的出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右髋关节离断术后。经司法鉴定,老易伤残程度为五级,后期治疗费预计需1.5万元;如不装配假肢则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如装配假肢且适配性好则不需要护理依赖。老易与李老板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故讼至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老易受被告李老板雇请在其混凝土搅拌工地做工,老易在根据工地管理人员的安排拆卸搅拌机的过程中受伤,李老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易在拆卸搅拌机零部件过程中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自身受伤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老易主张的误工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项损失计算有误,其合理损失共计为532471.65元。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李老板赔偿原告老易各项损失共计30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101273.15元和已给付的生活费24000元);二、驳回老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