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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使用催产素致婴儿缺氧死亡 利川一医院被判赔偿33万元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0-20 16:01 点击量: 133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黄忠富、宋芳)十月怀胎,一朝分娩。20岁出头的小钟、小杨同天下所有即将为人父母的夫妻一样,天天憧憬着自己的宝宝顺利出生、健康成长,绝没料到由于医生的一次不当处置,导致孩子出生时重度窒息,后虽几经抢救仍夭折于襁褓中。悲伤之余,小钟、小杨诉至法院,要求当事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5万余元。利川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利川市某医院共计赔偿二原告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日15时许,原告小杨入住被告利川市某医院待产,该医院经检查发现胎儿脐带绕颈一周,NST(刺激胎心监护 )可见减速,不排除胎儿窘迫。当晚0时30分,该医院产科医生给二原告明确告知了羊水污染可能出现胎儿窘迫,可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瘫等后果,并告知了剖宫产、顺产的利弊所在。二原告经再三考虑后要求继续顺产,并签字确认。随后,医生给小杨推注催产素,小杨于11月4日凌晨顺娩一活男婴,取名向阳。向阳出生后全身皮肤苍白,无肌张力,未建立自主呼吸,经抢救后立即转该院儿科治疗。经诊断,向阳为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肺炎。同月25日,向阳未愈出院。

2014年6月18日,恩施州医学会经鉴定认为:利川市某医院未及时建议家属剖宫产终止妊娠,而是采取静滴催产素加强宫缩,导致胎儿缺氧情况加重,属治疗措施不当;新生儿出生重度窒息,复苏措施不力,导致持续缺氧状态。认定本次医疗事件属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14年7月14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给二原告借资5万元,用于向阳到武汉同济医院进行康复治疗。7月24日晨,二原告发现向阳不正常,遂送往被告医院进行抢救,但经诊断已经死亡。此后,原、被告双方因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小杨在分娩过程中,被告医务人员因治疗措施不当、复苏措施不力,对向阳患缺血缺氧性脑病存在过错,经鉴定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被告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原告在被告医务人员已明确告知潜在风险和两种分娩方式的利弊后,仍坚持选择顺产,对向阳疾病的发生也有过错。向阳系呼吸衰竭而死亡,与其出生时所患缺血缺氧性脑病及二原告护理不当有关,二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利川市某医院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3454.82元(含借支的5万元),二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