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张秀兰)2013年4月1日,被告蒋某、朱某与田某(另案处理)驾车到利川市元堡乡花坪村十二组盗走被害人左某家母鸡2只,然后翻窗入室盗走腊肉44斤。随后,二被告蒋某、朱某与田某又驾车窜到利川市元堡乡洛阳村、桃园村等地实施盗窃,盗走母鸡7只。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母鸡、腊肉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2248元。
通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劳而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我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主办:利川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2023 利川市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利川市胜利大道2号 邮编:445400 备案:鄂ICP备12010191号-1
联系我们:办 公 室: 0718-7281169 立案咨询:0718-7291169 0718-7290064 督察室:0718-7265770 传 真:0718-728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