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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务正业出歪招 触犯刑律蹲大牢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08-20 15:01 点击量: 589

   

不务正业出歪招  触犯刑律蹲大牢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凃某受到了刑事追究。

凃某系利川市团堡镇高岩坝村5组一女性村民,2000年10月10日,牟某、张某、覃某(均已判刑)租用个体司机陆某的长安车从该市建南镇回利川城区,途径318国道小柏杨加油站加油时,张某发现陆某身上带有大量现金,便将此事告诉了牟某、覃某二人。在牟某的提议下,三人密谋对陆某实施抢劫。当日18时许,车到利川城区,三人请陆某到北门“重庆酒楼”吃饭,覃某打电话叫来何某(已判刑)、凃某协助作案。吃饭时,张某等将牟某事先准备好的“三唑仑”秘密放入陆某的啤酒杯并劝其饮酒,陆某饮后不久药性发作,大脑呈昏迷状态,张某谎称其已喝醉,指使凃某、何某二人将其扶上二楼房间,脱掉其衣裤,抢走现金4300元。作案后五人乘车逃至恩施市进行分赃,除去共同开支,牟某分得赃款900元,张某分得赃款1100元,凃某、覃某、何某各分得赃款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凃某于2012年4月18日到利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区中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品麻醉的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凃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处凃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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