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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帮其伸张正义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7-25 15:16 点击量: 177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廖锋 杨艳云)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林业行政登记案件。经开庭审理,依法撤销林业行政部门给罗某某颁发的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980年原利川县革命委员会为郑某颁发了山林所有证,共有“磘子片”、“长窝垱”、“屋后头”、“屋则边”、“文家湾”五块林地。2008年集体林权改革,第三人罗某某向市政府提出换证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未经审核,将郑某家林权证中的林地“磘子片”、“长窝垱”、“屋后头”填入了罗某某的林权证中,被其包含。郑某认为利川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损害了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给罗某某颁发的林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尽审查义务,第三人申请换证,应以原林权证为依据,且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但被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交第三人的原林权证,被告给第三人颁发林权证的权属来源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罗某某颁发的林权证。

林改换证时,登记部门应审查申请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利川市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的法定职权。申请人申请换证,利川市人民政府应以其原林权证为准,登记内容与原证一致,保证权属来源清楚,颁证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