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黄霖)为获取一点赃款,朱某在利川、咸丰等地数次盗窃移动通讯设施,造成数万人次的移动通讯中断。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朱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朱某在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一年多时间内,先后6次在利川、咸丰等地盗窃移动通讯基站的天馈线、空调铜管等,再予以变卖,共获脏1100余元,每次均造成当地群众数千人的通讯中断,影响极为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朱某有前科,属累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朱某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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