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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寻衅滋事 嫌疑人均获刑

时间: 2013-05-03 10:37 点击量: 1226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杨春桃)近日,利川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牟某、姚某、范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八个月

2012年7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牟某、姚某与冉某、蒋某等五人在元堡乡马口桥村游泳池前的坝子休息时,遇到杨某摩托车载的冉某、文某往面前经过。牟某认为杨某是故意炫耀,便提议追打杨某。牟某、姚某等五人追上杨某后,对其进行殴打,杨某见状便捡起地上的石头朝牟某、姚某砸去,砸伤了牟某的头部和姚某的面部,杨某趁机逃跑。牟某等人再次追上杨某后,用铁链、拳脚和木椅对杨某进行殴打,一直到杨某无反抗能力后才停止罢休。

2012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姚某提出要继续找杨某讨个说法,被告人牟某和冉某同意,三人到丹桂园“电信网吧”一楼找到了杨某,姚某打了杨某一耳光,然后将杨某叫到网吧外。牟某用手机邀约被告人范某等人来帮忙。周某遇到杨某被人围住,便询问是什么事,范某赶到后,经牟某指认了要打的杨某,范某便当即踢了杨某一脚,周某见状便拉劝,范某用匕首朝周某胸部刺了一刀。牟某、姚某又将杨某按在地上殴打,范某用刀刺了杨某的大腿一刀。经利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杨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2012年10月12日范某主动到都亭派出所投案自首,2012年12月4日姚某也主动到都亭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都亭派出所主持调解,范某与周某、杨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告人姚某赔偿了杨某的医药费2000元后,取得了周某、杨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牟某、姚某、范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姚某、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范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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