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刑事案件

贪财受雇于骗子 构成诈骗被处罚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0-31 17:08 点击量: 893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谢俊英)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却依旧以每天300元的工资受雇于冒充港澳商人行骗的陈某,伙同诈骗他人23万元。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被告人傅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5月,被告傅某认识了冒充港澳居民实施诈骗的陈某,陈某以做石油生意为名,每天200到300元的工资顾请被告傅某同行,为方便行骗,陈某给了傅某一张印有他人名字的身份证同一部手机。两人并一同制作了印有“香港华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代表处,某经理”字样的名片,陈某又让被告傅某购买了10元钱的柴油及恩施地图。通过陈某查看地图,二人决定在利川行骗。傅某按照陈某的安排,到利川市各加油站散发名片、收集各加油站负责人电话。陈某按照收集来的电话逐个打电话联系加油站老板,其中被害人邓某表示有意购买柴油。后陈某以假身份约邓某谈生意,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被害人邓某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受雇于陈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辅助陈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傅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