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谢俊英)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却依旧以每天300元的工资受雇于冒充港澳商人行骗的陈某,伙同诈骗他人23万元。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被告人傅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5月,被告傅某认识了冒充港澳居民实施诈骗的陈某,陈某以做石油生意为名,每天200到300元的工资顾请被告傅某同行,为方便行骗,陈某给了傅某一张印有他人名字的身份证同一部手机。两人并一同制作了印有“香港华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代表处,某经理”字样的名片,陈某又让被告傅某购买了10元钱的柴油及恩施地图。通过陈某查看地图,二人决定在利川行骗。傅某按照陈某的安排,到利川市各加油站散发名片、收集各加油站负责人电话。陈某按照收集来的电话逐个打电话联系加油站老板,其中被害人邓某表示有意购买柴油。后陈某以假身份约邓某谈生意,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被害人邓某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受雇于陈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辅助陈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傅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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