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留心一下最近的新闻报道,你会发现,资深法官“从政”现象已不罕见。以最高法院为例,短期内,已有多位院级领导到地方党委任职。
按理,党委延揽法律人才理政应是好事。一个安全、稳定和繁荣的社会以法治基石。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法治隐含着法律人之治。就个人前途而言,从政是法律人极好的发展平台。
但是,其他法律人从政是好事,法官从政却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因为,法院(法官)是一国司法体制中纠纷解决的中心,地位不可或缺,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具有司法权威的法院和专业、稳定的法官队伍,在中国法院备受法官流失问题困扰的今天,资深法官从政,会加重人们对于法官队伍稳定,法官职业保障和前景的担忧。
仅以资深法官从政的表面影响来看,人们的担忧就不无道理。其一、从法律实践知识积累的角度而言,实务法律人的养成是案件淬炼的结果,随着资深法官离开法院的,不单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更是他们身上凝结的,从案件中历练出来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技艺。其二、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律人都将法官职业视为职业生涯的最高荣誉。当人们看到许多法律人抛弃酬劳丰厚的律师身份、法务高管身份,舍弃政府高职,离开大学教席而转任法官,法官职业的尊荣和吸引力是不言而喻的。资深法官纷纷转投政界,年轻法官和法律学子对法官职业的向往将会所剩几何?
与以往具备高级职务的资深法官往往是在任退休,或是退休后到人大、政协等单位任职不同,现在的资深法官往往是在位期间,离职从政。在位离职的原因,简要分析,不出两个原因:一是因组织需要和安排而离职,二是法官们在行业之外,找到职级职务的晋升通道。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法官从政,都可证明一点:法官的交流、选任和晋升模式越来越像公务员。尤其是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法官,无论资历深浅都在投入党委政府的怀抱,法官群体正在“泛公务员化”。面对这种趋势,如果法官明知,则是法官职业的悲哀,如果法官不自知,则说明法官加入一般“公务员”队伍已经到了一种“自然”选择状态,法官对自身职业没有认同感的状况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法官没有将自己看成是法官,岂可不警乎?
在谈论法官职业“泛公务员化”之前,首先需要说明几个问题。
法官是不是公务员?根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法官是公务员。
法官这个公务员该不该公务员化?答案是法官不该公务员化。这是因为:
其一,法官职业和法律知识的特点决定了法官与其他公务员的不同,中立,专业、消极的司法活动需要的不是与以服从行政权威和执行行政命令为己任的公务员;
其二,公务员法所调整的群体里有法官,根子在于所谓的人员管理的需要,有司的逻辑是,立法将法官归入公务员序列是为了解决法官队伍管理和法官职级和待遇保障问题,简而言之,是为了解决法官名分的问题,并不涉及行政权能与司法权能的区分问题。
因此,不能简单的书面推理说,因为公务员法将法官队伍纳入其中,法官本身就是公务员,所以法官职业“公务员化”概念的提出没有意义。如果此种逻辑成立,法官法直接废除了不就行了,何必要多此一举,为法官群体另立名分,另找娘家。这些年来,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苦苦坚持与呼吁法官职业特殊性又有何意义。
为什么是“泛公务员化”而不是全面“公务员化”。这个问题很好回答,因为法官法的存在使法官在公务员队伍中有着独特的地位,从名从实而言,法官队伍都没有全面公务员化,但是资深法官从政已经预示着法官群体“公务员化”的进程在加剧,所以称之为“泛公务员化”。
什么是法官职业“泛公务员化”?简言之,就是指法官视自身为普通公务员,追求与一般公务员无异的晋升平台,破坏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封闭性、和稳定性。法官职业“公务员”化的根子在于司法(法院)行政化。在以往对司法体制的观察中,人们关注和警醒司法的行政化,和法官阶层的官僚化:如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行政化,体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领导而非业务监督;法官决策思维和等级体制的官僚化,法官的裁判较少体现法官的个人意见;法院内科层制严重,行政职务层层设置,混淆了法院管理和审判业务的关系,体现出“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特点,行政级别高的法官往往对案件裁判有更强的控制力,在案件结果上说了算;法官考核机制的简单量化,与一般行政机关的人员考核无异。如果说,过去法院行政化趋势更多的是在体制上侵蚀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行使司法权的方式。那么现在,法院行政化沉疴未解的具体影响已经显现,法官已经不自觉的将自己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仅剩的差别在于,法官的工作是依法办案。
关于法院行政化的危害、特点和原因的分析及其对策,已经很多,无需赘述。但是法官职业泛“公务员”化的趋势倒值得一谈。因为,在法院行政化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如果不抵制法官职业泛公务员化的趋势。恐怕到了解决法院行政化的时候,法官队伍从行为方式到思维方式已与一般公务员无异,反过来影响到法院行政化的解决。
法官职业“泛公务员化”的危害在哪里?
其一是法官的流失。法官从政对法院而言终究是损失。
其二,法官职业“泛公务员化”,法官职业的吸引力自然减退,同在体制内,身为公务员,谁愿意干一份待遇差,任务重,职级低,压力大的工作?
其三,法官职位成为一般的干部岗位。法官岗位成为一般干部锻炼和暂做安排的岗位,法官生涯不过是公务员生涯的一笔履历,和新职位的跳板。
其四,法官队伍与一般公务员同质化,损害二者在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上的差异,法官趋向于服从和执行命令。
最后,可能的影响是,从政的法官进入行政系统后,反倒会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司法并不独立的情况下,更为隐秘和熟练的影响和干预司法。
那么,该如何消除法官职业“泛公务员化”的影响?一份职业之所以具有吸引力,专业人员之所以愿意长期而稳定的从事这一行业,实有赖于职业理想是否能够实现,从业人员是否对自身职业存在认同和职业的待遇保障良好。因此,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之下,改进法官选任、晋升制度和法官管理方式,改善法官职业保障,吸引优秀法官安于岗位或是解决之道。
其一,改进法官晋升渠道,坚持上级法院在基层法院中选拔法官。法官必须经过不同层级案件的历练,基层的职业训练是其向上级法院流动的前置条件,实现法院内部的人才向上流动,保证体系的专业性。
其二,减少法官科层化的影响,对业务与管理进行区分。法官职务之分只是司法行政服务职权的区分而不案件业务指导的职权区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法官职业理想受挫。
其三,改善法官待遇。对于法官是否应该从优待之,见仁见智。但是如同任何职业一样,待遇是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不可回避的问题。现行的法律,将法官待遇分别规定在公务员法和法官法之中,已证明了法官待遇单独改善的空间,因此,在法律地位无法坚决保障的时候,提升待遇是不错的解决方案。在无法改变法官职级与一般公务员职级对应,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对于资历深厚,经验丰富而无法晋升职务的法官给予与高级职务法官相同的高待遇,或可考虑。提升法官队伍的稳定度。
其四,如果确实需要考核法官业绩,就应该以相对独立和专业的标准考核法官业绩,以案件的指导意义、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作为内部标准对法官业绩的评价标准。提升法官职业的自我认同和尊荣感,与一般公务员业绩进行区分。
法官职业泛公务员化,不可不警醒。法官的职责是要尊重法治与法律,依法裁判并最终守护正义。要保持法官队伍信仰底蕴不变,确保法官对权力诱惑存有傲骨,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不遭破坏,采取必要的改善、改进措施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