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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三百问(三)

时间: 2015-02-25 16:12 点击量: 890

  21、破产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能否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23、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否应当出具收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4、诉讼代理人是否只能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25、我作为诉讼代理人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该和谁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26、诉讼代理人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要办理哪些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27、诉讼代理人能查阅哪些案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28、诉讼代理人能否摘抄或者复印有关案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规定,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29、法定代表人能否以自己个人名义就法人行为提起诉讼?

  不能。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但必须是以法人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名义。

  30、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递交的委托书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