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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2-11 15:43 点击量: 5527

利川市人民法院

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行政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不当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变更诉讼请求的风险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行政案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间为三个月(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间为十五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授权不明的风险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否则应承担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方式及地址的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确认的送达方式及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方式及地址不准确,或者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视为已送达。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民事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行政案件,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日,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十六、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

  十八、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法院无垫付执行标的款的义务。

十九、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中止执行:(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二十、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四)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二十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风险

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