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冉靖(公民身份证号422801987****1737):
本院受理原告杨琴诉被告冉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5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杨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1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 民一庭 0718-7282519
联系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胜利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