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杨春桃)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6月26日,谢某带着自己的猎狗在利川凉雾乡海洋村打猎,吴某驾驶一辆双排座货车路过时,压死了谢某的猎狗,吴某没有停车继续行驶离开。谢某电话邀约李某等人将吴某的车在凉务乡九渡村拦下,谢某赶到后便质问吴某是否其所为,吴某予以否认,谢某气愤之下,抽了吴某一耳光,将吴某打倒在地。发现吴某受伤后,谢某主动将吴某送到医院抢救。经鉴定,吴某左顶枕部颅骨内、外板骨骨折,左顶枕部硬外膜血肿,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谢某与吴某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谢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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