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相互关爱、相互扶持,那份“近水楼台”的情谊,是生活里温暖的一抹底色。然而,有些人却被贪欲蒙蔽了双眼,竟利用这份亲近,干起盗窃的勾当。
被告人黎某,曾因犯盗窃罪锒铛入狱,本应改过自新的他并未吸取教训,反而继续在这条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2024年9月初的一天,闲来无事的黎某像往常一样,在村里晃悠。当他路过智力残疾的邻居冉某家时,四周静谧无人,让他那本就不安分的心蠢蠢欲动。
瞧着冉某家大门紧闭,仿佛在向黎某发出无声的“挑战”。他环顾四周,确定无人注意,悄悄地从冉某家厨房溜进堂屋,四处翻找,将160余元现金收入囊中,顺道拿走一把不锈钢锅铲,并用盗窃来的现金买了一台吊扇。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冉某女儿到家中看望父亲,准备下厨做饭时,四处寻找不见新买的锅铲。后又发现父亲仅有的160元现金不翼而飞,察觉异样的她立刻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锁定黎某,将其抓获归案。面对警方审讯,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构成盗窃罪。黎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被告人黎某仅偷了160元和一把锅铲,为何构成盗窃罪,又为何判得这么重?
首先,黎某是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没有数额要求,而且性质恶劣。其次,黎某有盗窃犯罪前科,不适用缓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每个人都应该通过自己的勤奋劳动改善生活、获得幸福。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