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晖)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件计生行政征收案件。夫妻二人因违法生育第二个小孩,被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夫妇俩对征收决定不服诉至法院。经一审判决,法院维持了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原告王某、秦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次年便生育一子。2011年,原告秦某又产下一女(第二孩)。因原告秦某系非农户口,计生部门遂认定二原告政策外生育第二孩的行为违法,对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二原告社会抚养费41889元。二原告因对该决定不服,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原告遂诉至利川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第二胎的事实清楚,原告秦某的非农户口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佐证,计生部门认定其为非农户口并无不当,计生部门对二原告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对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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