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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三百问(六)

时间: 2015-03-23 15:58 点击量: 792

 5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照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物价值,按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

  (2)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免交、减交情形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

  (3)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

  52、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据资料的中文译本是否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出具?

  民诉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翻译文件必须是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翻译机构。

  53、企业破产受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具体需递交哪些证明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具体应递交哪些证明材料?

  破产受理审查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54、被破产人的主体资格有否限定?是否所有法人组织都可被申请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非法人性质的企业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

  55、申请强制清算需递交哪些材料?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理由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