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黄忠富)利川一男子将自家房屋出租给他人存放摩托车,却财迷心窍盗走两辆,最终东窗事发。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80后”男子徐某在湖北省利川市城区拥有楼房一栋。2011年起,经销摩托车的吕某便租用徐某家的一楼作为仓库存放摩托车。2013年冬,徐某先后盗走吕某存放于该仓库中的两辆摩托车并销赃。经鉴定,该两辆摩托车价值共计6800余元。
案发后,徐某积极赔偿了吕某经济损失6000元,吕某对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徐某从轻处罚。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徐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利川法院于7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