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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建房起冲突 动手伤人赔损失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0-20 09:21 点击量: 802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有了纠纷也应和平解决,但家住利川城区的汪某、覃某这对邻居却为建房一事出言不逊甚至拳脚相向。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汪某赔偿受伤者覃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

2013年9月22日上午,覃某家为翻修房屋,在未与汪某商量的情况下便将脚手架搭到汪某房屋上汪某在其楼顶制止,覃某不仅不道歉,反而以言语挑衅,继而从脚手上到汪某楼顶与汪某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覃某、汪某双双摔倒,随后覃某翻身骑到汪某脚上并用力按住汪某双手。汪某在挣扎中,一脚猛蹬在覃某腰部,将覃某踹到楼下地面,致覃某腰椎、右跟骨等部位受伤

覃某受伤后住院治疗95天,用去医疗费8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覃某所受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1元。2014年3月覃某因伤处疼痛加剧,再次医住院治疗41天,用去医疗费9800余元。年7月,覃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01921.51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发生争议后应申请有关组织解决,但双方并不如此,被告将原告蹬下房屋摔骨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未与被告协商便将脚手架搭在被告房屋上,被告阻止时用挑衅语言激化矛盾,从而引起斗殴,原告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覃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3251.55元,由被告汪某赔偿8011.51,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