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冉某与蒲某均是该市白杨镇某村村民,冉某在自己的屋院地坝边与蒲某土地交界处栽种了几棵树苗,2012年1月12日,蒲某以树木长大后不利于土地采光为由将树苗拔掉,冉某不依,因此事与蒲某发生争执,互殴过程中,冉某用石头致伤蒲某胸部。蒲某受伤后,被送往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用去医疗费人民币4773.43元。经鉴定,蒲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理中,被害人蒲某与被告人冉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冉某赔偿蒲某全部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冉某赔偿了蒲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蒲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案发后,冉某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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