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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三百问(十五)

时间: 2015-03-24 09:09 点击量: 714

111、打行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起诉状。递交的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起诉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必要的证据材料:

  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要求您做的事情不合法,您需要证明侵犯您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

  如果您认为您要求行政机关做它依法应该做的事情,但行政机关没有做,您需要证明您已经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申请。

  112、打行政官司,该告谁?

  一般来说,侵害您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个机关或者组织作出的,那么起诉时就应该以这个机关或者组织为被告。

  但存在特殊情况,例如:

  您在起诉前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并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应该以这些机关为共同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组织是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那么应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侵害您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已经被撤销,它的职权由谁继续行使,那么就应该以谁为被告。如果没有机关继续行使,那么谁决定撤销的就以谁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不服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20、21、22条。

  113、打行政官司有时间限制吗?

  ●如果您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该行政行为后的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您申请了行政复议,且对复议结果不服,则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15天内起诉;

  ●如果您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您,那么您可以在复议期满后15天内起诉。

  特别提示:如果您超过起诉时限提起诉讼,有可能无法打赢官司。除非您没有及时起诉的原因是您不知道(不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对您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自己可以起诉行政机关。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38、39、40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42、43条。

  114、行政复议与行政官司有什么区别?

  ●行政复议是您不服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原机关)申诉,由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结论,即行政系统内部自查自纠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官司是您不服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以诉讼方式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115、哪些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打行政官司?

  在下列情况下,您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再行向法院诉讼:

  ●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您同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的;

  ●您作为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

  ●您作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法条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海关法》第64条,《专利法》第41条。

  116、法院已受理我的起诉,被起诉的行政行为还执行吗?

  原则上,在诉讼期间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将继续执行,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您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44条。

  117、行政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是多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118、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119、行政机关侵犯我的人身权,我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可以依法主张。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20、行政机关侵犯我的财产权,我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可以依法主张。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