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生矛盾 伤人被判刑罚
(通讯员 刘卫华)杨某因小纷争与人发生抓扯,进而用玻璃瓶伤人,并致人轻伤,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月9日17时许,杨某与杨某某因饮水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杨某从地上捡起一个废弃的玻璃瓶,向杨某某头部砸去,致使杨某某左眼下缘和额部受伤。杨某见杨某某受伤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杨某某面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年12月8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杨某与杨某某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赔偿了杨某某经济损失12000元,杨某某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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