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守柏)非法持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近日,利川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向某非法持有枪支受到了刑事追究。
向某的父亲向某某去世后,遗留下自制火药枪2支,向某未将该枪上缴公安机关,也未办理持枪手续,私藏用于打猎。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在向某住宅处搜查出自制火药枪2支。经鉴定,向某所持有的2支火药枪性能良好,具有杀伤力。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向某持枪的目的是为了狩猎,主观恶性不大,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向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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