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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军诉刘奇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4-12 12:29 点击量: 5116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奇平(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8****1012):

    本院受理原告闫军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原告做工工资12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10时0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艾晶晶

联系电话:0718-745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