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刑事案件

生产起纠纷 打人获刑罚

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 2012-10-09 16:35 点击量: 426

   

(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曾某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曾某与徐某均系利川市某村村民,2012年4月22日,曾某的丈夫杨某挑肥到自己的责任地,经过徐某屋后一段坡路,发现徐某为了育秧苗将路面淋湿,遂用锄头在路面挖梯步以防滑,徐某见后便责骂杨某,两人发生争执。曾某闻声赶到与徐某对骂,在对骂过程中,徐某捡起石头扔向杨某打中其面部,曾某见状冲过去将徐某按倒在地用拳头殴打徐某头部,将徐某鼻部打伤,稍后,两人被村民拉开。经鉴定,徐某鼻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的赔偿了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徐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曾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