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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系列评论之二:程序发力还需良知随行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4-05-07 08:58 点击量: 436

 《规定》的发布于实施,使得程序的力量、价值再次被关注和重申。但同时必须指出:裁判活动的主体是法官,而不是程序,无论如何科学、精密的程序也取代不了法官,唯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

   张海“越狱”是马年春季对刑事司法公信与权威的一次蔑视和挑战,最高人民法院以问题为导向,针砭减刑、假释之暗箱积弊而制定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则又把公正引向刑事立法、刑事审判之后的刑罚执行阶段。从来都是问题启发思路,解答推动发展。

   服刑罪犯、个别监管人员、法官、律师等非法合谋的“减刑”、“刑满释放”,是对参与举报、侦查、逮捕、起诉、辩护、定罪、量刑、监管的公民和法律工作者及其活动价值的嘲弄与亵渎,是对司法功能的扭曲,对既判力的毁损。

   社会公正、长治久安,与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公正实施休戚相关。公正分娩,程序产子,在于判决书被公正地执行。所以,如何将刑事司法的公正进行到底是一个关涉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重要问题。社会学家说“理性化和程式化是理解现代社会的关键”。法学家坦言“程序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权力的确应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否则,不透明、无边界、嗜专断的权力必将侵吞稀缺而谦和的公正。

   减刑、假释等司法权必须受制于司法程序,剖析近几年各地减刑、假释错案之症候,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继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之后,再从程序角度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活动。程序的力量、价值再次被关注和重申,刑诉法一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的规定进而得以解释和阐明,这不难使人们对程序可令减刑、假释权力出具清单并运作透明、行使有界抱有新的希望。

   值得注意的是,什么人有资格提出减刑、假释,什么证据能充分确实证明罪犯应获减刑或假释,以及减刑或假释由无利害关系的中、高院法庭法官和哪些参与者,要不要对减刑和假释经证伪与证成的辩论程序,最后作出既延续原审公正,又继承原判严肃的减刑、假释裁定,这应是该程序的核心。一视同仁是公正的基本品格,公众参与是公开的实质,是透明的体现,公平的保障。法治程序中民主司法的含义、价值远不止于公正审判,还在于公正的行刑,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所以,保障专业、集约,相对封闭之减刑、假释程序能始终公正,关键在于如检察官、人民陪审员、辩护人、社区矫正人员,甚至同监服刑罪犯有序的意见参与……“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互相监督的成员之中,是很难营私舞弊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贝卡利亚在论证犯罪与刑罚时的睿语至今锐气不减。

   其实,早在1986年通过并经2009年2012年修订的监狱法就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012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文“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所以,人们有理由观望《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实效。

   虽然,在风云际会的春秋战国,先哲就已点出“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虽然,近代变法图强者也呼喊“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却屡试不爽。文化比较催生和滋补着文明!法律蕴含什么样的理念、品性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无疑是将具有良好理念的法律适用于每一案件的执法者!列宁曾说“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由谁去执行”。美国法律家也肯定“无论法律本身多么明智或公平,腐败、自私、放纵或愚蠢均为人类的弱点,能够导致对法律的错误应用”。事实上,即使是西方的法治体系也极为强调必须建立机制,辨识适当的人选来领导政治及法律系统的每个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

   当然,“悟以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时,我们应如直面分工与制约、实体与程序之辩证关系一样正确面对人与法、德与法的关系。“质言之,裁判活动的‘主体’是‘法官’,而不是‘程序’,无论如何科学、精密的程序也取代不了‘法官’……司法改革也好,庭审改革也罢,法官人格塑造才是关键,正如自由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所言‘唯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此话虽由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述说,但于刑事司法活动亦入情理实际,通妥无碍。

虽然行百里者半九十,功亏一篑也常见,但因教育普及、经济向好、民意畅达、核心价值观发功和党的执政能力、水平的不断进步并娴熟,我们有理由相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更多拥有职业良知的法律工作者,会纠缪绳违,拾遗补漏,切磨箴规,以案为鉴,反躬自省,自警、自忧、自律、自重,以抓铁有痕,踏石有印的工作态度和春雨润物、厚德载物的情怀,把公正注入、夯实于司法活动的全程、全域,使有史以来,改革开放之后创制的庞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宏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程欣欣向荣、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