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收获幸福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8 16:01 点击量: 2279

    (通迅员段艳菊)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近日,忠路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七旬老人苟某,中年丧夫,独自将一子一女抚养成人。子女都成家立业后,时近50岁的苟某经人介绍与邻村老人王某相识,并结为夫妻。俗话说少是夫妻老是伴,自从苟某与王某结婚后,二人相敬如宾,生活过得倒也幸福,但苟某的子女都不同意这门婚事,他们认为母亲年轻时都过来了,如今自己已长大成人,有能力赡养母亲,让她过好日子,但母亲却要另嫁。自苟某结婚后,其子女均未与她再有来往。如今苟某已七旬有余,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但苟某的一子一女借此要求母亲离婚,扬言若不离婚,就继续不与苟某往来。无奈苟某只好诉至法院,含泪要求与王某离婚。

    法庭受理该案后,决定先通知苟某的子女到庭了解情况。经与苟某子女交谈,法庭工作人员了解到症结所在,他们一是认为母亲再嫁,丢了他们的脸,二是认为既然嫁给了王某,其母亲应由王某的子女来赡养。经做工作,苟某的子女最终决定不再干涉母亲的婚事,且每人每月给母亲生活费200元。同时,苟某撤回了起诉,喜悦之情难以言表,称还是国家政策好啊,自己要多活几年,好好享享清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