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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9-05 10:46 点击量: 101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王曾)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钱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2月初,张某从他人处购得被害人朱某被盗的手机,发现该手机内存有朱某自拍不雅的视频,遂将此事告知了钱某。随后,张某提出以将不雅的视频传至互联网相要挟,对朱某进行敲诈勒索,并承诺事成之后给钱某分给赃款,钱某表示同意。同年2月5日起,张某、钱某通过朱某被盗手机存储的电话号码多次与朱某联系,以将不雅的视频传至网络相要挟,向朱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2月7日朱某到利川市公安局报案。2月25日,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隐私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人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钱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某、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