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峻铭(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3****0058)、冯秀(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3****0025)、牟东明(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9***3415):
本院受理原告杨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胡峻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丹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杨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1050元(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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